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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
1 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構成的儲煙倉內;
2 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其最近的邊際與吊頂的間隔不該大于0.5m;
3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敞開排煙區域的排煙防火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敞開設備;
4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際之間的水平間隔不該小于1.5m;
5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該大于最大答應排煙量,最大答應排煙量應按照本標準第5.2.12條的規則計算斷定。
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當排煙防火閥或排煙口設在吊頂內,經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契合下列規則:
1 封閉式吊頂的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進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頂應采用不燃燒資料;
2 非封閉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該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且應均勻布置。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應契合排煙系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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